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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2200.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199.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19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2197.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196.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195.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2194.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19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219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