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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实施前,应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公司或分公司技术部门或编制人员向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再向()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20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
大的()。
220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
220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2200.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199.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19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2197.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196.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195.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