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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2440、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39、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2438、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2437、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436、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435、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43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43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432、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