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内容的是()。
A
立法权
B
防务权
C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
货币发行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4条第1款规 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据此,外交和国防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可见,选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10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根据上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含货币发行权)。可见,不选A、C、D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