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3.(2019年真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
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一步明确该条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
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按照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中级人民法院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审理案件,A项表述的做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但对于是否进一步明确该条文的具体含义,不是“应当”、而是“可以”作出司法解释,B项表述的做法不正确。C项表述的做法不符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采取监督的方式为工作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审判活动,C项表述的做法不正确。《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D项表述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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