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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非法学绿皮配套练习
3,084
单选题

14.甲为一砖厂老板,由乙负责为其招募若干小工(均未满16周岁)从事砖块生产,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离开厂区,并指令在监工丙的命令和监视下每人每天必须干16小时,如遇反抗则遭到毒打或罚加班2小时,其中一小工丁被乙毒打致残,小工戊在点火时不小心引发特大火灾。则甲、乙的行为构成()。

A
 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数罪并罚
B
 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C
 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D
 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在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本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以故意伤害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如强迫劳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该罪处罚。因此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2020非法学绿皮配套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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