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情形的表述,正确的有()。
A
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的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B
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出售给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此时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
抵押人丙转让已抵押且办理登记的汽车给丁,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丙未通知抵押权人戊并告知丁,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
孙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簿显示该房屋所有人为孙某)卖给李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则李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异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效力,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B项属于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甲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故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故B项表述正确。不过,关于与B项有关的问题是,善意取得中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因为只有当受让人从出让人手中取得了对动产的占有,才能给受让人造成出让人可以像有处分权之人一样事实上支配动产的外在表象,因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例如,甲将电脑租给乙使用,乙租用电脑期间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约定,乙可以继续使用电脑。本案例中,由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存在于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即乙、丙对电脑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但在下例中,虽然也存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由于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并非存在于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而是存在于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之间,则善意受让人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本题B项表述的交付方式存在于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之间,因而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注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故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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