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推荐题库-试题通 AI智能整理导入题库-试题通
×
首页 题库中心 2020非法学绿皮配套练习 题目详情
C94FB4E164700001A4F1165ABB6D33F0
2020非法学绿皮配套练习
3,084
单选题

8.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该买卖合同属于虚假行为,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D
 该买卖合同属于因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的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行为又称为通谋虚伪表示,虚假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这是虚假行为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区别。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价款,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不构成虚假行为,不选A项。唐某受甲公司委托而采购空气净化机,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界定,因而唐某是有代理权的,而不是没有代理权,不选B项。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在涉及代理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欺诈以代理人作为判断基准。本案中,代理人唐某并非基于受欺诈而作出意思表示,故被代理人甲公司无权基于受欺诈而撤销合同,不选C项。《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而签订合同,而唐某滥用代理权,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提高采购物的价值而收受回扣,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选D项。
2020非法学绿皮配套练习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登录弹窗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勾选图标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勾选图标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勾选图标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勾选图标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勾选图标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波浪装饰图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APP图标
使用APP登录
微信图标
使用微信登录
试题通小程序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试题通企业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