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4.(2019年真题)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
A
只能请求甲支付
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人设立人的责任。《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设立人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乙公司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者蓝天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选C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