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论述法律论证的特点及其正当性标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的目的,是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法律论证理论是对传统法律教义学和解释理论的超越,即意识到法律三段论的局限,强调“法外”因素在法律正当性论证(证成)中的意义,实际上与论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以及实质推理异曲同工,属于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之外的似真论证(plausibleargument),即合情理论证。法律论证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由于事实、法律、社会等因素的变化,论证的结论有可能被证伪或被修正,因此,法律论证的结论不是绝对的,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或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对司法过程中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论证需要达到一定的正当性标准,这些标准有:一是内容的融贯性。所谓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二是程序的合理性。法律论证理论建立在对结论的非绝对性、非唯一性认知上,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标准。谈判、调解、仲裁、听证会、论证会、法庭辩论和审判等各种机制和程序,各有特定的程序规则。三是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尽管评价性判断的依据可能是多元的,但原则上仍必须是客观的,如法律规则、政策、公共道德准则、科学依据、统计数据、行业惯例、地方习俗、民族习惯,等等。在论证中需要遵循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如概念的一致性、逻辑的严谨性、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等。一些炒作、不确定的舆论、流言或臆测都不符合法律论证的基本要求。四是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特别是超越既有法律的论证结论,必须具有非常正当的合理性,符合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价值观或具有人权、公共利益等正当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对法治本身的破坏。尽管有时结论可能不被社会主体全部认同或接受,可能存在重大争议,但至少应能够被公众理解,不存在重大的错误。总之,法律论证应注重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关注法外社会因素,注重协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民主制度以及公正程序的保障下进行,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与时俱进的发展,避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防止法律被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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