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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资金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77号)规定,法人机构接受外部检查时涉及的资金业务事实确认书,要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
根据《关于做好资金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77号)规定,要做好市场信息监测,对出现负面事件和经营情况不明的省外中小金融机构,及时移出白名单。
根据《关于做好资金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77号)规定,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债券、存单、票据等资产逐笔进行分析评估,能处置要立即处置,不能处置的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追加抵押或担保。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财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47号)规定,对于出现风险隐患的信用债,要把握时机,根据市场成交价格做好测算,避免处置损失。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财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47号)规定,对于存量违约债券,要责成审计部门通过自查、与管理人面谈等方式,排查是否存在投资顾问下达投资指令的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财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47号)规定,严禁委外账户融资成本大幅超过同类市场平均利率的行为,防止管理人以融资难为借口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融入资金,损害农商银行利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财业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47号)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高风险账户,各农商银行要抓紧与管理人、投资顾问协商,依法合规界定各方责任,督促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以承接部分高风险债券等形式共同承担风险,对确有问题的账户要敢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委外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32号)规定,对于个别条款,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存在严重分歧,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仅完成其他条款的签订工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委外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资金〔2019〕32号)规定,协议条款应体现的内容包括:底层债券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必须行权。
根据2020年资金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严禁新增信用债,存量信用债能卖则卖,具备处置机会的要立即处置,禁止以理财产品未到期为由拖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