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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虽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鲁农信联办〔2019〕236号)规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销售管理岗发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逐级报有权人审批后进行披露。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操作规程》(鲁农信联办〔2019〕236号)规定,各农商银行总行负责统一印制、分发宣传销售文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