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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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件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各方自行采取安全措施,互相提醒注意安全后即可进行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在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后,方可进行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