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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8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合法的原则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