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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经申请批准后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