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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员为中共党员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和公司纪律审查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公司不再重复处罚。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有干扰、躲避、阻碍、拒绝事故调查的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事故或性质恶劣事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条款降低一个等级进行处罚。
事故处罚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照安全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见附件)。
发生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中断安全记录事件的,应中断责任单位安全记录,并进行通报。
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五级及以上责任性电网和设备事件、六级及以上责任性信息系统事件,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的两周内到总部“说清楚”。
发生责任性或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未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程等情形的,上级单位应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责令无限期改正。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处罚机制,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对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公司按照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有关规定,每周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