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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发生六级以上中断安全记录的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时,同时中断管理该单位的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安全记录。
发生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六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运行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维管理相分离,发生六级及以下电网、设备事件且运维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经确认为设计缺陷、制造质量、安装工艺等非运维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下事件,且运维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事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不中断发电厂安全记录。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其安全记录。
事故责任单位指负有次要以上责任的单位。
安全天数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各级单位应对照事故报告审核管理职责,分级梳理本单位统计、管理的年度事故情况,从发生时间、地域、设备类型,以及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等各个方面,分析事件规律特点,查找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对策,编制形成年度事故分析报告,并在次年1月20日前报送至上级管理单位。
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和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