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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211.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210.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209.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208.风力大于5级,或湿度大于()%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207.本规程适用于在海拔()交流10kV~1000kV、直流±500kV~±800kV(750kV为海拔2000m及以下值)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
206.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恢复送电时,应接到()的工作结束报告,作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
205.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204.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应得到()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203.线路停电检修工作结束时,应得到()的工作结束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与记录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变电站或发电厂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