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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利用回收车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以职权谋私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私带无票人员、行包或违规安排越席的行为属于以职权谋私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根据旅客投诉的事实内容将旅客投诉定义为有责投诉和无责投诉。
《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的行为属于勒卡索要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强制旅客接受收费服务的行为属于乱收费乱加价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上海铁路局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51号)规定,不按服务项目约定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属于乱收费乱加价类客运服务质量问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不用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客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