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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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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321.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好的,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道题。 **题干**:甲将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在乙处,某日甲告诉乙他要用猎枪去杀丙,并要求乙归还猎枪,乙随即归还了猎枪,结果甲用枪杀了丙。 **问题核心**: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 错误 ### 分析过程 1. **甲的行为**: - 甲持有合法的猎枪,并且明确告诉乙他要用枪去杀人。 - 甲最终实施了杀人行为。 2. **乙的行为**: - 乙在知道甲要杀人的情况下,依然归还了猎枪。 ### 法律要点 - 在刑法中,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主观方面**:双方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双方都明知并同意犯罪)。 2. **客观方面**:双方都有共同的行为(即双方都参与了具体的犯罪行为)。 ### 具体分析 - **主观方面**:乙在归还猎枪时确实知道甲要用枪杀人,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或参与杀人的意图。 - **客观方面**:乙只是归还了猎枪,没有直接参与实际的杀人行为。 ### 结论 - 虽然乙的行为有一定的间接帮助作用,但并没有达到共同犯罪的标准。因此,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理解这道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相关知识点:

寄存枪支杀人,乙不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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