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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无论是依据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距决定,只要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均有义务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173.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有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和涉外案件。
17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可以暂停进行调查取证,待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抓获后,继续进行调查取证。
171.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170.甲因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拟对其分别处以1000和1500元的罚款,合并执行,则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169.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68.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
16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166.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1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应予折抵。
16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