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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82、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8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8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9、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无权提审但是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77、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一律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76、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75、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74、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