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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第483题《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3.482.第482题《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从破产用电客户分离出去的新户,办理用电手续后,必须在交付首笔电费的同时还清原破产用电客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3.481.第481题加装反窃电计量装置可有效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
3.480.第480题对于需要对电能表面盘进行操作(如设置参数、需量复零等)的计量柜(箱),应在其观察窗处设防窃电的小门,且小门能加铅封。
3.479.第479题对计量点设在用户侧,且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用户,将计量方式改为高供高计,并将计量点迁移到配电室外进线电杆上或变压器高压侧,是一项对低压用户的防窃电措施。
3.478.第478题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原则中要求有可靠的封闭性能和防窃电性能,封印不易伪造,在封印完整的情况下,做到用户无法窃电。
3.477.第477题低压用户则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表箱,即容量较大经TA、接入电路的计量装置采用专用计量箱是防窃电措施。
3.476.第476题低压用户则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表箱,即容量较大经TA、TV接入电路的计量装置采用专用计量箱是防窃电措施。
3.475.第475题“使用普通的电流表(钳型电流表)、电压表、相位表(或相位伏安表)和专用的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测试仪、变压器容量测试仪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检查”是查处窃电的技术措施之一。
3.474.第474题“成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建立相应的反窃电管理部门,各单位设置反窃电专责的三级管理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法对供电辖区内的用电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是查处窃电的组织措施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