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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直接忽略。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5、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可以采取逐步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
4、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实时更新。
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