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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查验不合格,不得办理登记业务。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业务的,不需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对属于卧铺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注册登记时,应对所有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需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