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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查验员查验遇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视为查验不合格,不得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记载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由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的,可不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