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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