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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一次书面退办。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审核扣押、扣留或者暂扣凭证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核发预约考试凭证时,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证号、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业务时,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接受满分考试时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
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