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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对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具有实习期内记满12分或者延长的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的情形,实习期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应在七日内通知其在三十日内参加教育考试;对申请教育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当日安排教育考试。
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的,车辆管理所不需要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
对初次申领A3、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公告作废。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注销大中型客货车最高准驾车型资格两种以上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在申请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或者恢复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车辆管理所应当终止办理恢复业务。
申请人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