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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与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应当填写重复核对报告表,按规定上报。
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建的进口机动车档案时,属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内的机动车,应当与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经核查无记录的,不得出具核对公函。
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的,应当告知待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轮候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移、迁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
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登记审核岗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存的档案资料不予退还。
办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登记审核岗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对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时不需要更正、补齐。
对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