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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
21.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 )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18.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
17.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6.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而不退的,予以();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3.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