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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6.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
5.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 )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
2.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
20.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查看处分。
18.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