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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件,如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本执行公证书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符合公正机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但若该项承诺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附在债权文书后面的,则丧失了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还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还款承诺无该效力。()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义务,依托营业网点优势,有效利用营业厅内外部资源环境,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张贴警示标识、印发材料、风险提示、案例宣传等方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确保机构网点30%覆盖。()
各银保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监会和高法院、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应用,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应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异动进行监测分析。()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银保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涉案账户查控等各项工作职责分工,对直接责任人、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等严格厘清责任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定期存单、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及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宣传让群众辨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不轻易上当、不主动参与,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