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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需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