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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列尾装置作业人员在取送或摘挂列尾装置时,按就近有原则在线路上行走。
37.开行救援列车时,可不挂货列尾装置。
36.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的列车接发列车时按旅客列车要求办理。未安装列车尾部标志时,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
35.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34.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 回送的客车底准许编挂货车一辆。
33.列尾作业员安装好列尾主机连接软管时,应保证列尾软管连接完毕后悬空高度距轨面不少于10cm,必要时应将列尾软管在提钩杆上缠绕,特殊情况时可使用铁丝进行捆绑。
32.列车尾部红色标志(列尾及客车尾灯)对调车作业、补机及本务机连挂起停车信号作用,不准挂车。/*《行规》第164条*/
31.列车尾部红色标志(列尾及客车尾灯)对调车作业、补机及本务机连挂不起停车信号作用,准许挂车。/*《行规》第164条*/
30.单机挂车不挂列尾时,在半自动闭塞区间不得办理列车通过,车站接车要确认最后一辆车种、车号正确后,方能办理区间开通。/*《行规》第35条*/
29.遇列车最后一辆为下提式车钩的车辆时,应将列尾主机软管缠绕在钩提杆上或用铁丝捆绑,保证列尾主机与车辆的软管连接后,最低处距离钢轨面不少于10cm。/*《行规》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