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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23时许,某女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刚被一男子抢劫。7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蔡某(目前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依法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被害人被抢物品,以及案发当日晚22时蔡某离开本地的实名制高铁票。侦查员对被抢物品和车票都进行了扣押。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其辩护律师给其发出一封信件。看守所民警可以对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该信件,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律师李某未在县看守所设立的会见预约平台上预约会见,直接到县看守所欲会见犯罪嫌疑人。县看守所不应当安排会见。
公安机关对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乙执行逮捕时,认为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乙的家属。
被害人家属谢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律师张某替坏人说话,威胁要张某的性命。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张某采取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决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非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丁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丙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丙和有关单位。
丁县公安局办理刘某故意杀人案,因刘某在逃,丁县公安局可以在丁县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通缉刘某,并决定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对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甲刑事拘留后,认为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民警乙给刘某看了张某的照片后,让刘某对张某等10人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