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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甲县公安局发现熊大在乙县,向乙县公安局提出委托代为执行逮捕请求,并电传了相关函件。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抓捕。“熊大”在抓捕过程中激烈反抗,并声称自己不是熊大,民警用警械将其制服,造成其轻伤。民警对“熊大”首次讯问时,发现该人实为犯罪嫌疑人熊大的双胞胎弟弟熊二,未涉及任何案件。因熊二与熊大外貌体型很像,乙县民警误将熊二认成熊大而错抓。民警抓捕熊二致其轻伤,民警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委托律师乙担任辩护人。乙在辩护中得知甲的目的是杀死被害人,对此情况有权予以保密。
县公安局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银行的存款,但在侦查过程中,周某突发急病死亡,后来查明该笔存款属于应当追究的违法所得,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作出没收该笔存款的决定。
某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3幅名贵字画,侦查人员当着赵某和见证人胡某的面对字画进行清点扣押后,立即安排专人将字画送去鉴定。
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可以委托在本县财政局工作的表哥陶某作为其辩护人。陶某有权同陈某进行会见和通信,但应当经县公安局批准。
2021年7月10日23时许,某女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刚被一男子抢劫。7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蔡某(目前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依法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被害人被抢物品,以及案发当日晚22时蔡某离开本地的实名制高铁票。侦查员对被抢物品和车票都进行了扣押。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其辩护律师给其发出一封信件。看守所民警可以对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该信件,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律师李某未在县看守所设立的会见预约平台上预约会见,直接到县看守所欲会见犯罪嫌疑人。县看守所不应当安排会见。
公安机关对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乙执行逮捕时,认为通知其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乙的家属。
被害人家属谢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律师张某替坏人说话,威胁要张某的性命。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张某采取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