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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9.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
158.“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7.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6.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54.涉化妆品刑事案件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后( )违法收入。
153.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2.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 )
151.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