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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86.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
85.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8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81.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淫乱活动提供场所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8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购买淫秽物品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7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