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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银行未履行以下义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银行可利用哪些数来源信息,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香港或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签订人民币清算协议并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或澳门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内地用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2018年12月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实现办理本银行哪些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宣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银行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