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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时,区别客户风险程度,可以通过选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
电子支付业务中,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不予赔偿,直接根据与第三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可以在境内或境外完成。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中,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载明内容中“接收行名称”非必须项。
电子支付业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无需回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