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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延期时,实行严格审批,全面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 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 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 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 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 天; 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 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 ,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 分钟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