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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 行)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行) ,行业调查期间, 对事故相关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延期时,实行严格审批,全面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 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 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 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 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 天; 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 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