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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临建房屋更改原设计电路, 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 (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专人进行作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临建房屋周围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 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临建房屋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 报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2层, 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 集中存放, 保持通风, 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 行)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行) ,行业调查期间, 对事故相关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