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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 法律诉讼费用等部分,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匹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的总造价。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80% ( 含) ,或者剩余工期超过12 个月的, 应按照新建工程全额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 (含) ,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 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不做强制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新建工程应当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后, 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共同支付。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因投保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 可以申请退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并在施工许可承诺书载明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