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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本市建立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度。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建筑活动前, 应当通过市建管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从业人员被开具《责令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 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认定为B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从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 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程度等, 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是指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 可用以识别、 分析、判断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之一的包括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 信用信息可分为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
政府发行长期公债, 目的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