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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其生效日期, 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规定,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息, 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所签订的, 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本市建立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度。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建筑活动前, 应当通过市建管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从业人员被开具《责令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 的违法或违规行为,认定为B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从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 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程度等, 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是指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 可用以识别、 分析、判断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