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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 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监管机构确认后,并开具复工通知书, 才可复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 市住建委、 区建管部门在工程巡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认为项目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 应依据有关规定现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基础部分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 可以组织现场复查核实, 如果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单。
监督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对每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明确监督抽查要点,规范监督文书制作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