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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风险级别为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项目, 施工各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检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
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巡查处置建议书》销项后, 市住建委应对项目整改落实的真实情况进行“再升级”抽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 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监管机构确认后,并开具复工通知书, 才可复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 市住建委、 区建管部门在工程巡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认为项目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 应依据有关规定现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基础部分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 可以组织现场复查核实, 如果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单。
监督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对每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