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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 不必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定的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应当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其有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